有清算的打算,且有營業稅留抵稅額的公司,可以注意以下資訊喔~~
|
財政部1020711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令 |
|
| 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先退後審 | |
| 一、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二、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及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 |
|
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一、申請人資格:申請人為營業人之負責人或清算人。 二、查核簽證期間: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為自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清算期間屆滿日止;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為自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營業登記申請註銷日止。 三、查核簽證程序及方法: (一)會計師辦理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查核簽證工作,應對委任人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及會計作業真確性進行瞭解與評估,憑以決定合宜之方法及程序,加以審查或抽查。 四、銷項資料之查核: (一)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銷售額、銷項稅額與統一發票明細表、統一發票存根聯等相關帳簿憑證,查明有無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及查明申報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有無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不實情事。 五、進項資料之查核: (一)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金額、進項稅額與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查明有無申報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 六、應退溢付稅額之複核 (一)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稅額計算與相關帳簿憑證資料,查明申報應退溢付稅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七、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時,應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申報書表。 八、主管稽徵機關對會計師提供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如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查核事項,得向會計師查詢、通知限期補具說明文件或通知會計師向申報人調閱帳簿文據備詢。 |
|
○○公司(商號)
|
|
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總說明
|
|
○○公司(商號)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查核調整說明
|
|
附表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或勞務申報及調整說明
|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